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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适用于民主党派机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
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责任。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时,以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者股份谋取利益,应视交易双方意愿,不得直接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高校、科研院所工作,以个人专利、科技创新成果入股或者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相关政策、经本人申报、组织认定,也应列入需要退出情形。
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中央企业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监等领导人员及总部中层正职管理人员、直属单位和二级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或者任职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及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正副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区域或者任职单位(系统)所在企业及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区域或者任职单位(系统)所在企业及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
公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无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不属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党委(党组)及其风险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