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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询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国家监察委员会确定。( )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军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适用于民主党派机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
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责任。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时,以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者股份谋取利益,应视交易双方意愿,不得直接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高校、科研院所工作,以个人专利、科技创新成果入股或者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相关政策、经本人申报、组织认定,也应列入需要退出情形。
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中央企业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监等领导人员及总部中层正职管理人员、直属单位和二级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或者任职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及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