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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问责决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机关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对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