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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虽造成了恶劣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不问责。
对党组织问责的,不一定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的领导干部要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一般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问责决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机关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对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