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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党组织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虽造成了恶劣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不问责。
对党组织问责的,不一定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的领导干部要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一般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问责决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机关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对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