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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用电企业。
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一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电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准确、及时、完整。
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监管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之一。
根据《供电监管办法》规定,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6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根据《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根据《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