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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 )接入项目,地市、县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并网验收及调试。
4.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地市、县供电企业( )负责受理项目业主并网验收与调试申请。
3.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地市、县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相关申请资料存档,并通知地市供电企业( )制订接入系统方案。。
2.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分布式电源不收取系统( )费。
1.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以下发电类型不属于分布式电源的为( )。
28.《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规定,供电公司采用不合理的供电方案答复标准、拖延供电方案答复时间等方式,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可以认定为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
27.《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委托实施的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未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或者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选择特定设计、施工或者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不可认定为“三指定” 行为。
26.《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规定,供电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三指定”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5.《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规定,供电企业要求用户委托其代建或者指定特定单位代建用户受电工程,不认定为“三指定”行为。
24.《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计单位,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可认定为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