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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现场一般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即从事相应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应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现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严防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若选择无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进入施工现场清运建筑垃圾,原则上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责任。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经施工单位( )审批后,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 )%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