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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 )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 )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 )工作方案。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京建法〔2019〕18号)第十二条规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抽查,把因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施工噪声扰民、施工扬尘污染被举报投诉被查实( )次的施工企业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9〕16号)第十九条规定,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 )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9〕16号)第十六条规定,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9〕16号)第八条规定,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措施、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抽查不少于3次,且每( )个月不少于1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总监宜进入项目领导班子,享受不低于项目( )级别的职级和薪酬待遇。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价在2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以及申报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宜单独设置项目( )岗位,且不宜兼任。
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中评分标准的规定,未制定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资格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的要求和规定的,扣(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