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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上级单位协调解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