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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上级检查和社会公众识别。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可不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上级单位协调解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