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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能力。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应计入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1人。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级资质不少于5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