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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危险标志。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任由总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