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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更改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竭尽一切可能提供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