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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上级检查和社会公众识别。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与生活区、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一定距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更改合同约定的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