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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持证上岗,具体培训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上级检查和社会公众识别。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与生活区、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一定距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