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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这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一项职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持证上岗,具体培训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