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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应当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的税后总额。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本规定的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