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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应当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