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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是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之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审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是建设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的前提条件之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是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之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考核评价分包企业施工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的一项重要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的一项重要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