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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在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关联企业因合同或业务需要需接触、复制以及摘抄公司商业秘密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并向其明示保密义务。( )
233、公司在与技术、营销、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关系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定保密协议。( )
232、员工可将自己的门禁、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权限转借给其他人员使用。( )
231、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等级较高的部门(部位)及区域,应当确定为商业秘密保护要害要害部门(部位)或者涉密区域。( )
230、Ⅲ级即核心涉密部门(部位),业务工作中经常或大量涉及核心商密,或集中存放和保管核心商密的部门(部位)。( )
229、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认证、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活动,相关方可不签订保密协议。( )
228、涉密部门(部位)和涉密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的存放场所应实行物理隔离,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
227、涉密单位应对涉密文件、资料的拟稿、打印、收发、传递、承办、传阅、借阅、复制、清退、保管、归档、销毁等各个环节,产品图纸和技术资料的绘制、编写、归档、晒制、存档、使用、更改、封存、回收、销毁等各个环节进行明确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防止泄密。( )
226、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应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大范围,明确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
225、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定密责任人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