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简答题)2021年4月1日,甲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高某向潘某推销一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3年。潘某因为丈夫赵某从小比较倒霉,曾经在1年内12次被高空坠物砸中,遂十分心动。4月2日高某将投保单的电子版发送至潘某的手机,潘某查阅时得知赵某刚刚又不幸被高空坠物砸中,因急于去医院,便电话告知高某同意投保,高某随后代替潘某在投保单上签字,注明的被保险人为赵某,身故受益人为赵某的妻子。4月5日潘某通过手机向甲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4月10日甲保险公司向潘某签发保险单。2021年6月赵某因婚外情与潘某离婚,另娶李某为妻。2021年8月2日,赵某再次被高空坠物砸中,不幸身故,潘某得知后向甲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潘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庭审时甲公司提出抗辩:(1)投保单是高某代潘某签字,对潘某不生效,保险合同不成立。(2)即使保险合同成立,因保险事故发生时高某与赵某已经离婚,潘某对赵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3)即使保险合同有效,合同记载的身故受益人为赵某的妻子,故本公司应当向李某承担保险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甲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3)甲公司的抗辩理由(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1)甲公司的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本题中,潘某已经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成立。(2)甲公司的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配偶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潘某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与赵某是夫妻关系,因此具有保险利益。(3)甲公司的抗辩理由(3)不成立。根据规定,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本题中,受益人仅约定为妻子,投保人潘某与被保险人赵某为不同主体,因保险合同成立时潘某为赵某的妻子,因此判定受益人为潘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