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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会计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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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2020年简答题)2019年1月1日,陈某向李某租赁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月租金为1万元。2019年9月1日,李某告知陈某,打算将租赁房屋以500万元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陈某未作回应。2019年9月18日,李某与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次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其后,高某要求陈某搬离房屋而与陈某发生纠纷,陈某遂以李某、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承担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并请求高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原定3年租期届满。李某抗辩称,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理由如下:(1)自己系将租赁房屋出售给亲戚;(2)自告知出售房屋事宜起,陈某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所以,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则坚持主张自己有权要求陈某搬离租赁房屋。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主张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李某主张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舅舅不属于列举的近亲属范围。

相关知识点:

租赁房售亲,优先购不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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