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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会计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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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3.(2019年简答题)2014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10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在公司成立后的6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2018年3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甲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2018年4月,吴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周某同意,其他股东反对。吴某认为周某代表的表决权已过半数,所以自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2018年5月,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3)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收购钱某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甲公司无权拒绝收购钱某股权。根据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本题中,钱某对公司合并决议投反对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相关知识点:

公司合并反对,可求公司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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