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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会计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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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9.2019年5月1日,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2019年5月15日,乙签收了送货单后没有及时对设备进行检验,因工厂手续不全也未使用该设备生产产品,2021年6月1日,乙的工厂开工,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乙签收了送货单推定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B
 因甲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C
 上述情形应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
 若甲公司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质量检验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CD

解析:

『解析』选项A,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选项BC,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选项D,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知识点:

质量检验期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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