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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赵某因个人负巨额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其所持有的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法院应当通知甲公司全体股东,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放弃。()
8.股东赵某将自己持有的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股东高某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手头资金不足,以自有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后赵某反悔决定不再转让,高某主张继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但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该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无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4.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3.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作出决定聘任赵某为甲公司财务负责人,该决定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2.赵某、钱某等拟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股东共计52人,设置董事会成员12人,设置监事会成员5人,包括2名职工代表,上述内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20.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有法定再审事由,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