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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会计考试题库
1,683
单选题

12.在投资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按照估计的各种可能收益水平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的加权平均数是()。

A
 实际收益率
B
 期望收益率
C
 必要收益率
D
 无风险收益率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资产的收益率类型。期望收益率是指在不确定的条件下,预测的某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率,一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符合题干描述,选项B正确。提示:(1)在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期望收益率代表着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但不反映风险。(2)期望收益率也叫预期收益率。(3)必要收益率是投资者对某资产合理要求的最低收益率。

相关知识点:

期望收益率概念,概率加权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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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2019年综合题)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借款年利率10%,逾期年利率15%,借款方违约,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日0.2‰的违约金(按365天计,折算成年违约金为7.3%)。已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5.1%。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一闲置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另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乙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陈某与乙公司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2016年6月1日,甲公司将抵押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租期3年。出租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丙公司该厂房已为他人设定抵押。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调查发现,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一台生产设备和一批产品,抵押之后,该生产设备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另一批产品被戊公司支付合理价款购买取得。2017年8月1日,因债权实现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陈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甲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责任;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厂房、生产设备、产品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丁修理厂留置的生产设备及被戊公司购买的产品;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抗辩: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陈某抗辩如下:(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2)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在就债务人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行使应优先于乙公司抵押权的行使。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产品上行使抵押权。2018年4月,乙公司依法拍卖了抵押厂房,丙公司被迫搬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2)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单选题

4.(2019年综合题)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借款年利率10%,逾期年利率15%,借款方违约,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日0.2‰的违约金(按365天计,折算成年违约金为7.3%)。已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5.1%。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一闲置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另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乙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陈某与乙公司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2016年6月1日,甲公司将抵押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租期3年。出租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丙公司该厂房已为他人设定抵押。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调查发现,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一台生产设备和一批产品,抵押之后,该生产设备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另一批产品被戊公司支付合理价款购买取得。2017年8月1日,因债权实现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陈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甲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责任;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厂房、生产设备、产品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丁修理厂留置的生产设备及被戊公司购买的产品;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抗辩: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陈某抗辩如下:(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2)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在就债务人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行使应优先于乙公司抵押权的行使。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产品上行使抵押权。2018年4月,乙公司依法拍卖了抵押厂房,丙公司被迫搬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能否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说明理由。

单选题

3.(2020年综合题)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朋友李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郑某出具保证书,郑某接受且未提出异议。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6)蔡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单选题

3.(2020年综合题)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朋友李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郑某出具保证书,郑某接受且未提出异议。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5)李某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单选题

3.(2020年综合题)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朋友李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郑某出具保证书,郑某接受且未提出异议。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4)李某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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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年综合题)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朋友李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郑某出具保证书,郑某接受且未提出异议。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3)赵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单选题

3.(2020年综合题)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朋友李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郑某出具保证书,郑某接受且未提出异议。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2)林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单选题

3.(2020年综合题)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朋友李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郑某出具保证书,郑某接受且未提出异议。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单选题

2.(2020年简答题)2019年1月1日,陈某向李某租赁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月租金为1万元。2019年9月1日,李某告知陈某,打算将租赁房屋以500万元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陈某未作回应。2019年9月18日,李某与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次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其后,高某要求陈某搬离房屋而与陈某发生纠纷,陈某遂以李某、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承担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并请求高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原定3年租期届满。李某抗辩称,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理由如下:(1)自己系将租赁房屋出售给亲戚;(2)自告知出售房屋事宜起,陈某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所以,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则坚持主张自己有权要求陈某搬离租赁房屋。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3)高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搬离租赁房屋?简要说明理由。

单选题

2.(2020年简答题)2019年1月1日,陈某向李某租赁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月租金为1万元。2019年9月1日,李某告知陈某,打算将租赁房屋以500万元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陈某未作回应。2019年9月18日,李某与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次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其后,高某要求陈某搬离房屋而与陈某发生纠纷,陈某遂以李某、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承担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并请求高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原定3年租期届满。李某抗辩称,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理由如下:(1)自己系将租赁房屋出售给亲戚;(2)自告知出售房屋事宜起,陈某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所以,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则坚持主张自己有权要求陈某搬离租赁房屋。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2)李某主张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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