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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银行业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对收入现金进行手工挑剔、鉴伪后付出的行为是办理业务的必要步骤,属于手工清分范围。()( )
78.冠字号码记录要素包括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等。()( )
77.银行业机构根据本机构现金清分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自行清分或外包清分。()( )
76.银行业机构应规范使用钞票处理设备,确保设备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
75.全额清分指银行柜台和自助设备对外付出的纸币现金全部经过清分。()( )
74.手工清分是指银行柜面员工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挑出残损币。()
73.银行业机构柜台如使用通过两次进钞分别完成鉴伪和清分操作的现金处理设备(业内称作”一口半清分机”),需严格采用两种模式进钞的操作流程。()( )
72.金融机构应做好冠字号码系统维护和升级更新,确保检索系统正常运行,检索处理及时。设立系统准入,检索人员通过密码或密钥进入系统,如换人管理可使用原检索人员的密码。()( )
71.金融机构应制定预案,防止冠字号码数据信息丢失。建议金融机构与机具厂商签订协议,明确机具数据丢失情况下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
70.存取款一体机未加装冠字号码记录模块的,可以开启循环功能,加钞前记录冠字号码的参照取款机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