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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内容,关闭煤矿无需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266、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内容,发现煤矿中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265、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内容,煤矿企业法人是预防煤矿生产的责任主体。
264、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204、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20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20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0、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19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