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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35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290、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289、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88、国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的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87、国家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非法矿山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以及违规供电违规供应民爆物品造成事故的,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86、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矿山企业违规在井口和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从重处罚。
285、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抓紧抓实相关领域矿山安全工作。
277、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27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一律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