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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督察部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海事执法工作存在瑕疵、违规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或者违规行为后果轻微且首次发生等情况的,应当制发《海事执法督察决定书》,教育提醒相关机构和部门举一反三、自查自纠。
各级执法督察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
对于引发负面舆情的执法活动或者执法人员行为,执法督察部门可以开展专项督察。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执法督察人员年度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各级执法督察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督察长召集。必要时,督察长可随时召开会议,部署执法督察工作。
执法督察工作坚持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督察与保障并重,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保障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海事执法督察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者下级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的情况进行执法督察时,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无须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