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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的入境检疫,在日出后到日落前的时间内实施,凡具备船舶夜航条件,夜间可靠离码头和装卸作业的港口口岸,应实行二十四小时检疫。
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的人员,任何情况下都不准离船;引船员不得将船引离检疫锚地。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卫生检疫机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相关事项。
检疫锚地由卫生检疫机关确定,报国务院海关总署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国境口岸有关单位以及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港口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
入境、出境的船舶、人员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来自国外的船舶因故停泊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