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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不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季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备运行中的巡回检查,一旦到维修期必须消除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