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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所有新进企业的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应经企业、部门和班组三级相应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标准和其他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 )
157.所有参加电力生产的工作人员,应按其岗位和工作性质,掌握本标准的全部或有关部分,每年至少进行 2 次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因故间断工作连续 3 个月以上者,应学习本标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 注.每年至少进行1次考试
156.凡患有妨碍工作病症(高血压、恐高症、癫痫、晕厥、心脏病、梅尼埃病、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等)的人员,不应从事生产岗位。( )
注.不应从事高处作业。
155.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体格检查合格,符合电力生产人员健康要求。后续工作中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至少每年2次。同时,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注.体格检查至少每年1次。
154.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标准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并立即报告。( )
153.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到管行业应管安全,管业务应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应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
152.新建、改建、扩建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工程的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151.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同时,应制订相应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执行。( )
注.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执行。
150.进行危险物质、挥发性有机溶剂、特定化学物质或其他化学药品操作实验或研究,应穿戴防护用品(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 )
149.使用避雷器带电测试仪测量前,取电流信号时应先将信号电缆的接地端可靠接地,再与在线电流表的上端连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