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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163.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162.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其党外职务。( )
161.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160.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 )批准。
159.党员犯罪,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 )处分。
158.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
157.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 )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6.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给予处分。( )
155.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