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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除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违反(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7.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 )处分。
166.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处分。
165.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处分。
164.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163.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162.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其党外职务。( )
161.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160.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 )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