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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或者()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17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 )处分。
172.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171.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170.党员领导干部( ),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9.( )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除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违反(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7.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 )处分。
166.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处分。
165.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