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36.甲与朋友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但未约定共有的类型。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C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解析:A错误。甲乙丙约定房屋由三人共有,成立的为共有,而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若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甲乙丙分别取得一二三层的所有权”,即为建筑物区分所有。B错误。甲乙丙无家庭成员关系,应认定为按份共有,且份额均等。《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C正确。D错误。乙出卖第二层,是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乙的份额仅占三分之一,因此,未经甲或者丙同意,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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