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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NRC-->的其他铁路。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NRC-->制定本细则。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携带品毁损、灭失时,旅客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交<--NRC-->以及证明携带品内容、价格、进站乘车等有关证明。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暂存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时,赔偿款额<--NRC-->确定。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暂存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时,应参照<--NRC-->事故赔偿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旅客在列车上发现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在<--NRC-->声明,由列车长开具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旅客在车站发现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在离开车站前向<--NRC-->声明。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旅客可向事故<--NRC-->请求赔偿。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线路中断后,旅客买票绕道乘车时,按<--NRC-->计算票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线路中断旅客自行绕道按<--NRC-->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