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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监测过程中,如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要建立政务舆情回应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定期对舆情回应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会同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民政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但无需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律师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