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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金融机构有以下哪项情形的( ),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因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
已拥有任职资格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后,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且未向监管机构提供正当理由的情形,该人员任职资格失效,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具有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以及在同质同类法人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可以存在下列情形( )。
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 )以上的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专职股东监事的薪酬执行延期支付制度。其绩效薪酬的( )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