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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线路部分》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 )起施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其中: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 )。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 )。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 )。
(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