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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存放公务用枪的库(室)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应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57.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应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156.如实上缴报废公务用枪还应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15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擅自使用装备弹药,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3.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2.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51.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150.张某因私人恩怨殴打李某,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警告无效,使用警械制止张某的违法行为,后张某停止实施殴打行为,民警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149.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方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