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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 )和( )。如有多个附件,使用( )标注( )[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 )标点符号。
4.正文。公文的( ),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一般用( ),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 )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3.( ),公文的( ),应当使用( )、( )或者( )。
2.标题,由( )、( )和( )组成。
1.( )包括( )、( )、( )、( )、( )、( )、( )、( )。
28.签发人,( )应当( )。
27.发文字号。由( )、( )、( )组成。( )时,使用( )的发文字号。( )用( )标注;( )应标( ),用(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26.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 ),颜色为( ),以( )、( )、( )为原则。( )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 )名称( )。
25.发文机关标志,由( )加( )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 )。( )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 ),也可以( )。
24.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 )应当分别标注( ),( )应当分别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