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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领取校车标牌时,应当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2.1.54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领取校车标牌。
2.1.5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2.1.5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对申请人取得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超过()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交验机动车前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1.5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内确认机动车。
2.1.5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2.1.49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提出申请。
2.1.48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2.1.47持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准予驾驶总质量小于(不包含等于)4500kg的汽车列车。
2.1.46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