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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6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公告作废,处()以下罚款。
2.1.61车辆管理所在办理驾驶证核发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存在()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2.1.60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2.1.5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2.1.58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生变化的,经()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2.1.57学校或者校车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1.5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校车标牌领取表之日起()内核发校车标牌。
2.1.55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领取校车标牌时,应当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2.1.54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领取校车标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