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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2.2.6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2.2.5 对入境短期停留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停居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一年。
2.2.4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2.3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未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可以继续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2.2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2.2.1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1.112()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2.1.111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2.1.110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