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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2.15 已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可以直接申请变更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2.2.14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2.2.13 申请人属于复员、转业、退伍人员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办结后,对申请人提出要求的,可不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但应当予以公告作废。
2.2.12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2.2.11单眼视力障碍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2.10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2.9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
2.2.8办理境外驾驶证换证业务,所持机动车驾驶证非中文表述的,可以由精通该国语言的人员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2.2.7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