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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2.2.59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2.2.58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
认可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2.57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
2.2.56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完毕机动车档案转出但尚未办理机动车转入前将机动车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建机动车档案。
2.2.55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标准被退回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机动车登记内容,将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2.2.54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2.2.53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2.2.52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
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
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
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2.5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已签注有车船税已纳税信息的,可作为车船税纳税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