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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2.77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变更备案。
单选题
2.2.76改变机动车燃料种类的,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单选题
2.2.75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单选题
2.2.74 机动车在申请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到转出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再申请转入。
单选题
2.2.7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单选题
2.2.72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单选题
2.2.71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单选题
2.2.70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押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但查封的车辆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单选题
2.2.69机动车的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相符,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单选题
2.2.68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国产机动车,经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